武汉晴川学院图书馆读者不良行为“黑名单”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22-07-01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有效对扰乱图书馆秩序的行为和威胁图书馆安全的行为实施惩戒,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读者不良行为“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由图书馆统一实施。

第三条 读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扰乱图书馆秩序的行为,纳入图书馆管理的读者不良行为“黑名单”:

(一)借(盗)用他人校园“一卡通”入馆及出借校园“一卡通”给他人入馆者;

(二)不刷卡强闯通道机者;

(三)严重污损、撕毁书刊者;

(四)未办理借阅手续,将书刊私自带出图书馆者;

(五)在桌椅、墙壁、门窗、电梯、标牌等设施上乱刻、乱画,踩踏桌椅、沙发、栏杆及其他设施,造成污损者;

(六)在阅览桌上乱堆、乱丢,影响环境整洁,经劝导不及时整理者;

(七)使用个人物品或馆藏图书占用阅览座位,经劝导不及时改正者;

(八)超量取用书刊、乱丢乱放者,藏匿馆藏书刊者,借用图书馆设施存放、藏匿私人物品,经劝导不及时改正者;

(九)在图书馆吃食物、随地吐痰、乱丢纸屑、杂物,经劝导不及时改正者;

(十)在图书馆喧哗、大声打电话、放音乐等影响他人正常学习不听劝导者;

(十一)在图书馆随意搬动桌椅、沙发及其它设施,经劝导不及时改正者;

(十二)离馆遇监测仪报警,不配合保卫人员检查者;

(十三)在图书馆电脑上私自安装程序、更改系统设置及玩游戏,不听劝导者;

(十四)不服从管理员管理、劝导,不配合管理员检查,态度恶劣、无理取闹者;

(十五)其他违反图书馆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读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严重威胁图书馆安全的行为,纳入图书馆管理的读者不良行为“黑名单”:

(一)在图书馆吸烟,使用明火者;

(二)在图书馆使用电器取暖、烧水,私搭乱接电源等行为者;(三)在图书馆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

(四)非紧急情况下私自开启封闭的安全通道者;

(五)破坏图书馆消防、安防、网络、电梯及其它涉及人身安全的行为者;

(六)偷盗图书馆书刊、设施及他人私人物品者;

(七)其他威胁图书馆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读者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分为自公布之日起1个月、3个月、永久。连续进两次入“黑名单”管理的读者,纳入永久“黑名单”。

第六条 凡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读者,在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禁止进入图书馆、禁止使用图书馆各种资源。

第七条 有本规定第三条行为之一的读者,图书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1个月,或3个月,或永久的“黑名单”管理。

第八条 有本规定第四条行为之一的读者,图书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3个月,或永久的“黑名单”管理。

第九条 凡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学生读者,图书馆将情况通报所在院系;凡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教职工读者,图书馆将情况通报所在部门(单位)。对不良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读者,图书馆将书面上报学校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武汉晴川学院图书馆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 © 2007-2020 武汉晴川学院 鄂ICP备10004916号